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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愿参加组成的,跨地区、部门、所有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为实施经济可待续发展战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联合,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提高本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协会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令、法规。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调查了解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会员自身发展规划。


        3、协调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组织调查研究国内外再生资源发展动向,为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5、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办好协会会刊。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学术、信息、经济技术交流。


        6、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及管理系统,积极组织开展加工升值、资源综合利用。


        7、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和技术引进,提出再生资源行业各类、各级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议;积极争取再生资源行业职工优惠待遇。


        8、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国家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组织行业开展公益活动。


        9、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0、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宜。




协会网站: